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三个制度:调研制度、名录体系建设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。进行普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工作之一。我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,收集了290,000件珍贵实物和资料,普查文字记录达到20亿字,拍摄图片477万张,合计近87万份普查资源。目前我们的重点是整理并利用这些普查成果,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撰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,并积极推进各级非遗数据库的建设。
此外,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,名录建设也至关重要。截至2011年底,在国家级别已公布了1219个项目列入名录。各省市政府也公布了8566个项目在省级别上列入名录,并且大多数市县都有自己独立的名录体系。
为加强对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工作,《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通知》于2011年9月发布并分发给各单位机构。该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报告制度、督查制度、奖惩制度和“退出机制”。国家级名录项目并非永久性质,而是通过动态管理实现“有进有出”,这种管理将成为常态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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